医创会・章程
S D M C Rules
医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四川省医疗设计创新促进会,简称医创会;
英文名称:Sichuan Creative Medicine & Design Committee简称SDMC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按“自愿、平等、合作、共进”原则,围绕促进四川省医疗领域创新发展,由四川省从事医学科学、平面设计、环境艺术、保健用品、医疗器械、药品食品、人体工学、电子信息、医疗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企业管理和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本团体秉承“医疗创新,健康中国”的宗旨,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要求,引导医疗健康行业的高速稳定发展,促进全球先进医疗技术与本土行业的多元化、多层次融合,为发展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健康医疗行业环境;本会以推进医疗科技创新、提升省内自主研发活力、促进省内大健康产业生产总值稳步增长、吸引国内外医疗创新创业者来本省发展为己任。为此本会组织和团结致力于四川医疗创新发展的省内外医疗领域专家学者及相关设计工作者,按自身特点开展学术交流、学术研究、科普宣传和技术指导等活动。为西部大开发献计献策,促进医疗创新与科技的发展、促进设计与国民经济的联结,为振兴四川省的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机构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251号1栋11层110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系组织医学设计学术交流、作品展览、竞赛;
(二)开展医学设计领域的理论研究,加强会员的继续教育;
(三)组织、编写学会内部通讯、学术刊物及教材;
(四)创建本会网站,通过互联网平台为会员及会员企业做好宣传工作,为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做指导和推广宣传服务;
(五)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接受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医学科学、平面设计、环境艺术、保健用品、医疗器械、药品食品、人体工学、电子信息、医疗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企业管理和从业人员。
(四)个人会员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创新能力。
(五)单位会员:为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由一个单位会员或二名以上个人会员推荐;
(四)单位会员由二名以上单位会员推荐;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专业技术知识和技术服务;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九)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自觉维护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对医疗设计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境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合并与分立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机制和规章制度;
(十)建议修改章程;
(十一)建议终止、合并和分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增加到一定规模后,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负责本会的日常运营,秘书处负责人为专职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选举或者由会长会议任命产生,任期不受限制。秘书处视情况招聘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本会会长、秘书长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四)签署涉及本会各机构设置及负责人任免的文件;
(五)提出年度工作计划,报理事会讨论;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会及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购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务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制订本会年度财务计划;
(六)组织各项业务活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分管某一方面具体工作;其中,常务副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1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监事由会员、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协会负责人不得兼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
(二)监督本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对本会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理事会、会长及其他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五)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录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过修订,在第三届第一次(2022年1月15日)会员大会上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川省医疗设计创新促进会
2022年 3 月 2 日